租赁标的物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5号201、301房物业 | |||
项目编号 | BY2017G0201 | |||
出租方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 |||
出租标的物 基本信息 | 地理位置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5号201、301房 | 权属情况 | 租赁标的物为出租方名下物业。该租赁标的物已取得房产证,其中: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5号201房物业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7037112号;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55号301房物业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7037113号。 |
建筑面积 | 2169.5456平方米 | 租赁情况 | 闲置 | |
使用年限 | 5年 | 免租期 | 3个月 | |
用途 | 商业,但不可用于经营餐饮、旅业 | |||
挂牌价格 | 首年每月¥137200元(该价格含税,由租金组成)。 | |||
公告期 | 自挂牌之日起7个工作日(若挂牌事项发生变更,则按照规定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7年5月17日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7年5月25日 | |||
竞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 (一)承租方须为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承租方须提交关于征信状况无不良记录的《承诺函》。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加。 | |||
交易条件 | (一)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按照现有质量、证载用途和现状出租,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上述状况予以承租。 (二)租赁期限为5年,其中包括3个月免租期。 (三)租金按月为一期进行结算,第一期租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支付,以后须于每期期初5日内支付当期租金。租金按2年为一期计算递增,每期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 5%,按此递增率计算递增直至租赁期满。 (四)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交纳金额相当于首年2个月租金合计成交价格的履约保证金。 (五)计租面积为建筑面积2169.5456平方米,若实测面积与计租面积存在差异的,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六)租赁标的物证载用途为商业,但不可用于经营餐饮、旅业。承租方须服从委托方的各项管理,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易燃易爆、造成污染、产生异味、噪音超标、危害社会和人民利益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七)租赁标的物所在大厦的电梯可供承租方有偿使用,但承租方需每月向物业管理处交纳电梯使用费2000元。 (八)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可以转租、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转与第三方使用,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与出租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擅自改变出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且转租、分租文件需提交出租方备案,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九)承租方在租赁标的物内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须事先取得经营牌照,依法经营。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申办消防报建等国家要求办理的手续,出租方仅提供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现有资料,办理手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租赁标的物一楼南面的进出口是作为承租方与一楼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通道,如在使用通道过程中发生争议,承租方需自行与一楼业主协商解决公共通道的使用问题,承租方对此知悉并无异议。 (十一)租赁标的物的原承租方与广州埃里维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告公司)就二、三楼南面外墙立面及三楼西侧广告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到期,但目前广告公司仍在继续使用上述位置刊登外墙广告。承租方须自行与广告公司协商外墙立面及广告位的使用问题,承租方对此知悉且无任何异议。 (十二)因履行《租赁合同》依法应交纳的税费,承租方与出租方双方各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部分。 (十三)承租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 (十四)其他条件详见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8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我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保证事项 | 1.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按《交易规则》的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交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2.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按《交易规则》约定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费由本公司在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 | |||
处置办法 | 1. 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公司扣除应收取的服务费后,余款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自行向出租方补足。如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须向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并转为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仍有余款的,则将该余款按原款途无息退回给承租方。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在竞价活动结束5个工作日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款途无息退回。 3.若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向出租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均视为违约,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并由本公司在扣除承租方需支付给本公司的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款划归出租方处理。 | |||
意向方需提交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承租意向书(见本公司格式)。 (5)承诺函(见本公司格式)。 (6)其他有关资料(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和履约条件的相关资料)。 | |||
交易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刘先生 | ||
联系电话 | 020-86361273 |
广州白云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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